一、概述 1、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特点: A、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B、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C、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3、立法原则 A、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B、调节财富分配 C、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1、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纳税人。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3、税率。以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以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缴纳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设计的指导思想。房产价值的三种表现形式(原值、净值、市价)都不合理,因此,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对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计税依据的形式 A、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余值指按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值。 a、房产原值指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 b、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c、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d、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原值时,可扣减原设施的价值。 e、2006年1月1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征税。 f、具体减除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 B、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C、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投资者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征税。投资者取得固定收入的,按租金收入征税 融资租赁房屋,按计税余值征税。 D、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自营的,按余值计税,出租的按租金。 2、计算 1)、地上建筑物房产税的计算。 税额=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2)、地下建筑物房产税的计算。 A、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B、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四、减免税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房产,免征。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可免征的有: A、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B、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C、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房产税。 D、在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结束后作价转让的,次月起征收。 E、2004年7月1日起,因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征。 F、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用的,按各自使用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 G、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税。 H、2001年1月1日起,政府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暂免征。 I、邮政部门座落在县镇以外的,尚在县局核算的房产,不再征收。 J、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但对己使用出租出借的,应征收。 K、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学生公寓,免征。 L、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底,独立核算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 M、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 N、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管局)及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O、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房产免税。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底。 P、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免征 五、申报与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的,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的,建成之日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之日次月起。 2、纳税期限。按季或半年征收。 3、纳税申报 4、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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